淺談商標“撤三”制度之異化

發(fā)布日期:2019-09-09 19:40:28     標簽: 什么是商標撤三

 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鶕?jù)此條款,所有人都知道商標注冊滿三年可以提‘撤三’,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同一商標三年內可以被提多少次‘撤三’?

答案是:無數(shù)次。

這是一個讓人匪夷所思的答案,但現(xiàn)實如此,筆者在實際案件代理中已經(jīng)遇到過不止一起三年內連續(xù)被多次提‘撤三’的商標案。有的案件中,對同一商標連續(xù)多次提‘撤三’的申請人居然還是同一主體??梢姡凑瘴覈F(xiàn)行司法實踐,商標‘撤三’程序在某種程度上已經(jīng)成為一種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權的強大武器。這正如一只游走在鐵籠外的雄獅,破壞力驚人但不受任何約束,隨時有可能傷及無辜。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salesunderwears.com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a是一家財大氣粗的大公司,現(xiàn)在想注冊商標‘甲’,但是該商標早在幾年前已經(jīng)被b注冊成功并已投入實際使用了,但是由于b公司規(guī)模較小,‘甲’品牌目前的知名度并不高。如果a公司現(xiàn)在要獲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兩種選擇:要么從b手中買過來,要么先要把b的‘甲’商標無效掉,然后以自己的名義注冊。由于b已投入使用,因此直接購買該商標的成本必然較高。

于是,a采取了第二種方法,每月對‘甲’商標提出一份‘撤三’申請,持續(xù)一年,共對‘甲’商標提出十二份‘撤三’申請。按照目前商標局的做法,以上十二份‘撤三’申請均會被受理,然后向b公司每月發(fā)一份提交使用證據(jù)的通知書,而b公司則必須在收到每份通知書后的兩個月內提交相應的使用證據(jù),不能有半點閃失,否則,‘甲’商標會被撤銷注冊,喪失商標專用權。理論上來說,a公司甚至可以每天都對‘甲’商標提交一份‘撤三’申請,如果‘撤三’申請如雪片般飛來,那么應對的費用也必將水漲船高,如果商標持有人為小公司甚至是個體戶,那么很容易會不堪重負。更何況,現(xiàn)實中未必每份通知書都能那么順利地寄達商標持有人,萬一稍不留神漏掉一份,那么‘甲’商標很有可能被撤掉了。

換句話說,只要你足夠有錢,幾乎沒有哪個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是撤不掉的。

雖然以上例子略顯夸張,但理論上并非不可能發(fā)生。這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濫用,且明顯違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本意??v觀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大多設置有‘撤三’制度,其立法的本意是督促商標的使用,踐行使用為本的商標法制理念。尤其是在中國這種以注冊在先為原則的,大量搶注的商標、防御商標、聯(lián)合商標等大多處于閑置狀態(tài),占據(jù)了有限的公共資源,‘撤三’制度的積極意義正是在于能夠將這些‘僵尸商標’清理掉,騰出空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然而,按照目前商標局的做法,受理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的要件是該商標要注冊公告滿三年,這不可避免地為權利濫用創(chuàng)造了條件,使得三年內對同一商標多次提‘撤三’成為可能。

筆者認為,相關主管機關在決定受理一件商標‘撤三’申請案件以前,除了要看系爭商標是否注冊公告滿三年以外,還應同時核實系爭商標在申請日前三年內是否存在其它‘撤三’記錄,如果有,則應當對該商標‘撤三’受理之日起三年內的其它‘撤三’案件一概不予受理,以免給商標持有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行文至此,可能會有人站出來說,‘撤三’提供使用證據(jù)的三年期間是從受理之日往前推三年,該期間以日為單位,所以只要不是同提出的兩個‘撤三’申請,這個期間不算重疊,應當要受理。這是一個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大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當然,按照現(xiàn)行商標法,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有權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筆者認為,無論是否對‘撤三’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限定,這些訴權均不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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