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小商店門頭擅自使用“五糧液”商標,造成侵權

發(fā)布日期:2019-09-28 12:13:11

在日常生活中,為了擴大宣傳的需要,在一些小商店前面使用一個著名的商標隨處可見。這種看似常見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近日,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


五糧液公司是著名的白酒品牌,擁有五糧液文字和圖形商標。五糧液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某煙草酒店的店面標志的顯著位置上有五糧液字和圖形商標,其使用明顯,與五糧液公司的商標完全一致。五糧液公司認為,煙草酒店在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的煙草酒店的前招牌上明顯使用了其商標,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為此,五糧液公司起訴法院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煙草酒店認為,其店內(nèi)銷售的是正宗的五糧液,其門是宣傳品,不構成侵權。法院解釋說,雙方達成調解后,煙霧酒店拆除了門頭,賠償了五糧液公司的損失。


法官意見: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標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商標。在本案中,被告從事酒類商品業(yè)務,以“五糧液”字樣作為顯著的正面標志,很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jīng)營的店鋪與原告或原告授權經(jīng)銷“五糧液”商品的專賣店有特定關系。雖然被告出售的是真正的五糧液,但原告并未授權被告在當?shù)厣痰赇N售“五糧液”。在經(jīng)營過程中,需要宣傳所銷售的商品的,應當規(guī)范使用描述性文字,不得突出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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