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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8-22 19:38:10
五芳齋到底是誰家‘金字招牌’?近日,上海市法院對浙江五芳齋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五芳齋’)訴上海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簡稱‘餐飲公司’)、上海利卡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利卡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浙江五芳齋在粽子產(chǎn)品上享有‘五芳齋’文字商標,餐飲公司和利卡公司應停止侵犯該商標權?!宸箭S’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系列糾紛案終于有了定論。名品商標轉(zhuǎn)讓網(wǎng)salesunderwears.com
這起案件要追溯到2009年,當時上海街頭突然冒出多家‘五芳齋’粽子百年老店,網(wǎng)上也有不少商家銷售‘上海五芳齋’粽子禮品卡,不少消費者誤以為這都是嘉興‘五芳齋’的上海分號。當時上海某食品集團下屬五芳齋點心店、五芳齋餐飲分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粽子類產(chǎn)品及包裝宣傳資料上突出、簡化使用‘五芳齋’‘上海五芳齋’等字樣。
2010年6月,浙江五芳齋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審判決浙江五芳齋勝訴。次年9月,此案又上訴到上海市高院。二審期間,雙方達成調(diào)解。
但在前案審理過程中,2010年12月23日,某食品公司又設立了餐飲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粽子、咸鴨蛋等類產(chǎn)品包裝上‘故伎重演’。2011年6月,浙江五芳齋又將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訴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判決餐飲公司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五芳齋’文字,判決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齋’商標權。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院審理后認為:浙江五芳齋在粽子產(chǎn)品上享有‘五芳齋’文字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餐飲公司的行為構成對‘五芳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不得繼續(xù)使用‘五芳齋’字號。利卡公司作為銷售商,其行為也構成‘五芳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名品商標轉(zhuǎn)讓網(wǎng)salesunderwea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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