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發(fā)布日期:2019-08-14 21:52:34

商標法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機關(guān)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dǎo)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fēng)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商標法新修正草案規(guī)定:同我國‘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具體實施日期以《新商標法》實施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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