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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17 18:24:13
鼓浪嶼是福建省廈門市的景區(qū),而產自于廈門的傳統糕點餡餅也聞名遐邇,成為廈門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廈門鼓浪嶼食品廠早在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生產‘鼓浪嶼’牌餡餅,先后被原輕工業(yè)部、商務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優(yōu)質獎’、‘福建省工業(yè)品博覽會銀質獎’和‘福建省優(yōu)質產品’,2012年9月被評為‘廈門’。
由于眾多商家爭相在餡餅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針對‘鼓浪嶼’商標使用的爭議也日漸頻發(fā)。近日,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鼓浪嶼’傳統商標侵權案作出宣判,判決廈門一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據了解,從1983年始,原鼓浪嶼食品廠在其生產的餡餅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嶼’商標,經過多年的宣傳和銷售,‘鼓浪嶼’牌餡餅及糕點在業(yè)界享有較高聲譽。2001年及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該廠注冊‘鼓浪嶼’商標(注冊號分別為第1571341號和第3847042號)。后經企業(yè)變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讓了上述‘鼓浪嶼’商標,并授權廈門興茂公司獨占使用。廈門興茂公司在承繼原先傳統制作工藝的同時,對原先產品包裝也做了大幅度改動,與眾多同類競爭產品包裝區(qū)別。
2013年4月,興茂公司發(fā)現市面上由譽海公司生產、東本公司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guī)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并且產品描述為‘鼓浪嶼餡餅按照傳統工藝和配方精工細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qū)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與東本公司均侵害了興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二者告上法庭。
譽海公司答辯認為,‘餡餅’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鼓浪嶼’是地名且在同行業(yè)被廣泛使用,因此在包裝上使用‘鼓浪嶼’三字是廈門餡餅行業(yè)的通行做法,是依慣例的合理使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有關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地名。同時,興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是‘鼓浪嶼’而非‘鼓浪嶼餡餅’。自己在包裝上使用‘鼓浪嶼餡餅’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標權益。東本公司答辯補充強調,自身進貨來源及銷售行為均合法,不存在過錯。
法院查明,譽海公司產品包裝均為長方形翻蓋式禮盒,質地是硬牛皮紙,但因外觀設計上存在差異,共使用過兩種版本:在個版本中,外包裝上書三行文字,豎行是‘傳承經典純手工制作’,第二豎行和第三豎行構成‘鼓浪嶼’、‘餡餅’,其中‘鼓浪嶼’三字分外顯眼;在第二個版本中,同樣在外包裝上書三行文字,行書寫‘餡餅’二字,字跡明了;第二豎行是‘鼓浪嶼特產’,第三豎行是‘傳承經典純手工制作’。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通用名稱、地名的使用應當是‘正當使用’。雖然‘鼓浪嶼’是十分的地名,‘餡餅’也是食品行業(yè)的通用名稱,但在譽海公司所使用的個包裝盒版本中,‘鼓浪嶼’和‘餡餅’在盒蓋正面呈現為分開、各自獨立的兩行,可見被告并非將‘鼓浪嶼餡餅’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使用,而是特別突出了‘鼓浪嶼’三個字。從整體上看,‘鼓浪嶼’三個字在餡餅盒外包裝中處于居中、顯眼的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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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譽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個版本的包裝盒,同時賠償廈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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