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是歐洲中部的內陸袖珍國家,處于瑞士與奧地利兩國之間,為世界上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之一。該地雖然地域狹小,但其國民的收入水平相當高,因此很有經(jīng)濟發(fā)展前景。列支敦士登的商標法以瑞士商標法為藍本,現(xiàn)行商標法是1996年12月12日頒布實...
發(fā)布時間:2020-12-19 15:23:09 標簽: 國際商標注冊
發(fā)布日期:2020-12-21 16:25:04 標簽: 國際商標注冊
立陶宛位于波羅的海東岸,與北方的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并稱為波羅的海三國,雖然國土面積狹小,卻是一個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食品加工、木材加工、交通物流、生物技術、激光技術方面占據(jù)優(yōu)勢。立陶宛商標法于2001年1月1日生效,如果立陶宛加入的國際條約與新商標法不一致,則以國際條約為準。
上面所說的國際條約包含《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商標法條約》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于1997年11月15日在立陶宛生效。
在立陶宛,任何能夠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相區(qū)別并能夠構成商標的標志,可以由下述標志組成:文字、姓氏、名稱(名字)、筆名、公司名稱、標語;字母、數(shù)字;圖形、徽章;三維形式(商品形狀、其包裝或容器);顏色或顏色組合、組成。
當然也有一些要素不能作為組成商標的標記,主要包含:缺乏顯著性的;已變成習慣用語的;包含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目的、價值、產地、產品生產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產品型號或服務特點;與道德原則和公共政策相悖;
只包含產品形狀、立陶宛國家現(xiàn)行及其傳統(tǒng)名稱或其縮寫以及徽章、旗幟;未經(jīng)有關當局授權的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和標記;具有象征性價值的符號,特別是宗教符號;包含地理標志而使用該標志的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區(qū),導立陶宛公眾誤認。
自然人和法人在立陶宛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注冊申請必須通過在立陶宛專利局許可從業(yè)的代理人提交。專利局將在收到商標申請后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如不符合要求,則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進行修正。如果商標申請以實質性理由被駁回,可以進行復審,申請被接受后,申請人必須在3個月內繳付規(guī)費。
商標申請被專利局駁回后,申請人可自該駁回決定發(fā)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如對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不服,還可以于裁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維爾紐斯地區(qū)法院上訴。任何人可在商標公告后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答辯,異議由專利局復審委員會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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