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一條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30:10     標簽: 新商標法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釋義】 本條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的規(guī)定。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本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條的規(guī)定正是對總則第三條規(guī)定具體化的一個方面。它包括以下兩層含義,一是使用權只在特定的范圍即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核準注冊的商標內有效;二是在該特定范圍內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專有使用。換句話說,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制在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者擴大保護范圍。

所謂‘核準注冊的商標’,是指登載在商標注冊簿上的商標,即商標局注冊在案的組成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謂‘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注冊時核準使用的指定商品類別中的具體商品。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的兩個具體標準。它們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整體。兩個因素必須結合起來使用,不存在沒有確定商品的商標專用權。只有在兩者同時具備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設定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既有利于充分保護商標注冊人正確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又可以避免不適當地擴大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使商標注冊人將其商標專用權限制在注冊范圍內,為區(qū)別和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提供了明確界限,也為當事人預防侵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制止和制裁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準則。因此,為了防止使用行為超出法律設定的范圍,本法還規(guī)定了商標的另行申請與重新申請制度。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如果商標注冊人自行擴大其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者任意改變其標志,則不但這種擴大使用行為無效,而且還可能導致其注冊商標被撤銷的后果??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既是商標注冊人行使權利的根據,也是對商標專用權進行保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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