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三條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30:55     標簽: 新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本條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商標侵權行為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必然產生的社會現(xiàn)象,它不僅會阻礙先進生產力的發(fā)展,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使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損失,還會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實為一大社會公害,必須不斷加大查處力度,依法給予必要的制裁。

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對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愿意自行協(xié)商解決的當事人提供了一種法律途徑,可以起到減少訴爭、提高處理糾紛效率的目的。對于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這是我國獨有的處理商標侵權行為的雙軌制,即司法與行政兩條途徑均可以處理商標侵權行為。總之,上述規(guī)定有利于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手段和機關,從而使商標法制更加完善。

本條同時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為了對侵權活動造成有效威懾,司法當局有權在不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將已經發(fā)現(xiàn)正處于侵權狀態(tài)的商品排除出商業(yè)渠道、予以銷毀。據此,這次修改商標法對原法進行了補充完善,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商標侵權行為時,有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具體司法實踐中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故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除前面所列措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及銷售貨款,同時對侵權人處以罰款。

后,本條還對訴訟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做出處理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侵權人期滿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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