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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46:37
樂高公司創(chuàng)辦于丹麥,追本溯源,還得從它的金字招牌LEGO說起。商標“LEGO”的使用是從1932年開始,其語來自丹麥語“LEg GOdt”,意為“play well”,并且該名字首先迅速成為樂高公司在Billund地區(qū)玩具工廠生產(chǎn)的優(yōu)質(zhì)玩具的代名詞。2018年12月,樂高入圍2018世界品牌500強。近日,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的小編了解到,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臺山市樂高文體用品有限公司作為原告訴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樂高博士有限公司 的 " 樂高力歐 "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根據(jù)已注冊商標查詢,第 9689512 號 " 樂高力歐 " 商標 ( 簡稱訴爭商標 ) 由臺山樂高文體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6 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 28 類 " 玩具 " 等商品上。2017 年 4 月 24 日,樂高公司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臺山樂高文體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原告 " 樂高力歐 " 商標是否與第三人 " 樂高 " 等引證商標 ( 簡稱引證商標 ) 構成類似等焦點問題發(fā)表了意見并進行了辯論。
原告臺山樂高文體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由原告獨創(chuàng),是在其商號及在先使用商標基礎上拼合而成的。被告對第三人 " 樂高 " 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是否與其共同使用產(chǎn)生較高知名度及是否形成對應關系認定不清。訴爭商標與第三人 " 樂高 " 商標共存多年,并未發(fā)生混淆情形,原告的注冊使用不會損害第三人權益。另外,訴爭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原告將遭受很大損失。因此,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提交了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jù)并辯稱:訴爭商標 " 樂高力歐 " 完整包含引證商標 " 樂高 ",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第三人已將中文 " 樂高 " 商標與外文 "LEGO" 商標共同使用并使之具有較高知名度,且二者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考慮到第三人 " 樂高 "、"LEGO" 均系非固定詞匯,其整體獨創(chuàng)性較強,且原告具有知曉第三人及其商標知名度的可能性。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第三人 " 樂高 " 商標相聯(lián)系,進而導致混淆誤認。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樂高公司則當庭陳述意見稱:同意被告意見,具體陳述如下:一、訴爭商標與其 "LEGO" 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二、原告具有搶注商標的惡意,其注冊行為系攀附第三人的知名度。
在此,名品小編還是要老生常談,告誡各創(chuàng)業(yè)公司:產(chǎn)品未動,商標先行!提前布局商標,并且做好商標多類別注冊及關聯(lián)商標注冊,如果有英文和漢字組成的商標,最好全部注冊,不要只注冊英文,做好全面的商標布局,以保障后期產(chǎn)品擴大發(fā)展時留有空間,提前預防各類侵權、搶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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