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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0 07:06:16
生產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和打亂了平衡,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予以懲處。近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被告人陳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陳某表示服判,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2016年,被告人陳某在豐城租了一套老房子,并從外地購買一批半成品鞋存放于此。
2017年,被告人陳某在未經安踏(中國)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該處民房內加工制造運動鞋,并在運動鞋上使用與安踏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安踏商標。期間,被告人陳某在網(wǎng)上銷售假冒安踏鞋數(shù)十雙。2017年9月21日,公安機關查獲假冒安踏鞋915雙。據(jù)安踏公司鑒定,查獲的915雙運動鞋均系假冒安踏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經價格認證,上述915雙假冒安踏鞋價值總計10698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豐城法院經審理宣稱:被告人陳某在未經安踏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生產、存儲及銷售假冒安踏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若有有自首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便能從輕處罰;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出來的產品絕大部分未流入市場,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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