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訂送審稿)》與原告的不同之處

發(fā)布日期:2019-09-24 23:23:06


    《商標法》作為新中國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第一部法律,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促進我國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在不斷地修改中,為加強《商標法》的內(nèi)容,涉及商標的各個方面以及適應社會上商標的發(fā)展,新《商標法》可能會把聲音也納入商標注冊的一種。



    在修訂送審稿中,對于擴大商標客體方面,將增加聲音商標的注冊,增加單一顏色商標,取消對商標注冊中的“可視性限制”。并且將接受電子申請方式,受理一標多類的申請,即一個商標可以有多重經(jīng)營范圍。


《商標法(修訂送審稿)》與原告的不同之處


    其實《商標法(修訂送審稿)》的規(guī)定中,對于惡意搶注的表達也有新的規(guī)定。如原《商標法》中,只是禁止搶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有些未注冊商標并沒有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以至于某些當事人利用法律漏洞惡意搶注此類商標。而《商標法(修訂送審稿)》則增加了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增加了商標侵權行為的類型,統(tǒng)一了處罰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


    

    其還與原法不同的是,它規(guī)定了有八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包含國旗,國徽、軍旗等以彰顯我國標志性的建筑;以及與“紅十字”“紅新月”等相同或近似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的以及會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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