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記”商標遭侵權 獲賠10萬元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46:19

  因仿制“徐福記”知名商標400多萬個,晉江一印刷廠被追究刑責,并被判處該公司賠償商標權利人10萬元。名品商標在此提醒,如果發(fā)現有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應該及時制止。利用法律的手段,遏制他人對品牌的使用權益。


  2011年,“徐記”公司發(fā)現,晉江市場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記”的產品,以次充好,而印刷仿制商標的工廠,當年12月,泉州工商查處該印刷公司,查獲“徐福記”包裝紙模具滾筒7套41支、“徐福記”封箱膠750捆,以及“阿爾卑斯”等名牌商標標識400多萬個,銷售金額18萬余元。


“徐福記”商標遭侵權 獲賠10萬元


  泉州中院認為,“徐記”公司經授權許可獲得“徐福記”及圖形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張某雖已被追究刑責,仍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泉州中院還判決該印刷公司賠償“徐記”經濟損失10萬元。


  商標是企業(yè)無形的資產,現如今有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選擇將產品外形或名稱注冊為商標,擁有一枚屬于自己的商標能讓 IP 擁有者一直保證產品不被他人所模仿,有效杜絕抄襲等。名品商標轉讓網在此提醒,各企業(yè)和企業(yè)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視商標問題,積極維權。


  在本案中,被告非法制造、銷售的數量巨大,加上數量數十倍于此的其他商標標識,可見被告行為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屬于大量及侵犯多個注冊商標的嚴重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之規(guī)定,原告主張予以賠償,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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