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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41:12
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作出,雙方歷時8年的糾紛終于落下帷幕。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圍繞著申請注冊使用在文具用品上的一件“MASTERART及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泰國著名文具商D.H.A.西亞姆瓦拉有限公司(下稱西亞姆瓦拉公司)與中國文具產(chǎn)品制造銷售商天津市暢維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展開了一場權屬紛爭。
這是為什么呢?
據(jù)了解,2006年11月28日,張某提出系爭商標即第5750776號“MASTERART及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范圍在卷筆刀、橡皮擦、鉛筆、書寫材料、繪畫材料等第16類商品上。在2009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系爭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2009年10月16日,西亞姆瓦拉公司針對系爭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認為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其對“MASTERART+獅子圖形+徽章圖形+外框”圖案(下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2011年10月17日,商標局作出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泰國)西亞姆瓦拉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29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13年12月23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泰國)西亞姆瓦拉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西亞姆瓦拉公司的訴訟請求,西亞姆瓦拉公司繼而于今年5月19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jīng)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作品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雖然西亞姆瓦拉公司在中國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的時間晚于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但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涉案作品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jīng)創(chuàng)作完成并公開發(fā)表。而系爭商標與涉案作品相比,僅刪除了外框,二者在英文字體、獅子圖形、徽章和布局上完全一致,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西亞姆瓦拉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本案中,西亞姆瓦拉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其在中國取得著作權登記的時間晚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但其同時提交的1999年、2002年泰國商標注冊證以及其與中國公司的文具商品訂單等證據(jù)可以證明,涉案作品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jīng)創(chuàng)作完成并公開發(fā)表。因此,西亞姆瓦拉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
因此也不難看出,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后,他人以著作權對抗注冊商標,在組織提交證據(jù)時,重點要關注對方是否擁有著作權以及著作權實際取得的時間。當著作權取得時間早于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時,涉案商標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商標是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商標申請人在商標設計完成后應當妥善保存原始手稿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并及時辦理著作權登記,作為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證據(jù),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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