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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9:10:03
市場經(jīng)營主體將地理名稱注冊為商標的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但鄭州一手搟面館就因此被告了。
據(jù)了解,該手搟面館(被告)擅自在在店面門頭上使用了含有“須水豬蹄叫花雞”的商標文字。
原告為鄭州須水鄧記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勝利是兩個“須水”商標的權利人,分別核定使用肉制品及餐館服務。鄧勝利授權鄧記餐飲公司使用“須水”商標,后將其中一個“須水”商標轉讓給原告。
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商標權,故提起訴訟。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門頭上使用“須水叫花雞”的商標文字,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
法院認為,“須水”二字雖本身系地理名稱,商標權人對“須水”二字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但“須水”商標在叫花雞等領域的商譽是商標權利人經(jīng)營和投入結果,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時超出了正當使用范疇,就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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