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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30 08:55:11
商標大家都不陌生,也就是俗稱的“牌子”。從衣食住行到吃喝玩樂,對商品或服務的選擇也意味著對該品牌的認可,大多數(shù)人都能意識到商標的存在,因此商標具有著唯一性,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國內(nèi)企業(yè)開始 逐漸意識到了商標的有形價值。 如何使用和保護商標,使商標價值最大化,也就成為企業(yè)日益關注的問題。時隔多年的喬丹商標案又有了新進展。來和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一起看看吧:
3月8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體育”)、耐克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貿(mào)易”)侵吞商標權及不合法競爭糾紛一案在晉江法院常識產(chǎn)權庭果真開庭審理。
據(jù)了解,雙方圍繞“被告私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很高市場著名度和辨認度的‘喬丹’相干標識(包羅喬丹官網(wǎng)、喬丹籃球鞋、喬丹打扮等)作為要害詞用于推廣、販賣其‘行為鞋商品’的百度競價排名告白是否加害原告的‘喬丹”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前述舉動是否組成不合法競爭”等爭議舉辦劇烈辯說,但此案并未就地舉辦宣判。
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并未獲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以侵害其商標權、姓名權為由,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權行為,撤銷78個相關注冊商標,并賠償114萬余元,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注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
如今,喬丹體育舊案重提,身份卻從被告變成了原告,喬丹體育在此次上訴中表示,被告(耐克)擅自將原告(喬丹體育)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用于銷售中,直接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在此提醒各企業(yè),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應當慎重,切不可任性采用任何侵犯他人商標的策略。商標侵權是一種高危險操作混淆公眾的不良行為,也侵犯到了原有品牌的權益。因此,小編建議企業(yè)都走品牌“正軌”,努力打造屬于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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