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有哪幾種形式?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10:03:22     標簽: 商標許可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一般來說,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類型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


  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商標許可有哪幾種形式?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xié)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jīng)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guī)定。簽訂商標使用協(xié)議時企業(yè)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guī)定的地域范圍內(nèi)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qū)內(nèi)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chǎn)能力有限或者產(chǎn)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guī)定地域范圍內(nèi),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nèi)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chǎn)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guī)定地域內(nèi)發(fā)現(xiàn)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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