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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0 13:40:05
耐克標志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然而近日耐克商標卻遭遇了一起商標侵權案,案件涉及版權歸屬問題。來和名品商標轉(zhuǎn)讓網(wǎng)看看案件的發(fā)展經(jīng)過吧:然而雅各布·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將耐克告上法庭,這位美國攝影師認為Jordan品牌的飛人標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張攝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權益。
如今三年過去了,這起版權爭議案有了結(jié)果。當?shù)貢r間2月28日,《美聯(lián)社》報道稱,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志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志的版權。換言之,耐克獲得勝訴。
▲雅各布·倫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為Jordan拍攝的創(chuàng)意照片
據(jù)了解,當年耐克以5年250萬美元的合同簽下喬丹,并在1985年為其推出第一代Air Jordan籃球鞋。根據(jù)倫特米斯特的描述,1984年夏天,他為邁克爾·喬丹拍攝了一張空中躍起、雙腿分開的扣籃照片,被刊登在《生活》雜志的奧運專欄里。他表示,拍攝照片時,自己和喬丹花費很多時間商量拍攝的動作和角度,最終受到芭蕾舞的姿態(tài)啟發(fā)。
不久之后,這張照片被耐克看中。作為自由職業(yè)者,持有版權的倫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這張照片的費用。
1987年,這家運動品牌模仿照片原型,重新拍攝了一張飛人扣籃圖,并且引申設計制作成Jordan品牌的標志。在此過程中,耐克曾支付給倫特米斯特1.5萬美元,但并沒有買斷這一版權。
距離原照片拍攝超過30年,耐克利用這一飛人標志賺得不少。此時,倫特米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當年他和耐克公司的協(xié)議,因而在2015年提起上訴。倫特米斯特表示,當時耐克購買照片使用權只適用于Air Jordan 1的廣告,后來耐克將此創(chuàng)意用在品牌標志上則屬于侵權行為。名品商標轉(zhuǎn)讓網(wǎng)想說,任何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行為都是犯法行為,企業(yè)要高度重視知識產(chǎn)權,給企業(yè)的發(fā)展壯大開拓一條光明大道。
經(jīng)過兩年多的審理,法官保羅·沃特福德表示,雖然這一空中芭蕾動作創(chuàng)意源自倫特米斯特,但這只能證明1984年那張照片的版權屬于其本人,他的版權并不足以在這一概念上形成壟斷。而兩張照片中,飛人喬丹的姿態(tài)、背景和燈光位置都不盡相同。最終,法院駁回倫特米斯特在2015年對耐克的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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