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的制衣企業(yè)被外國企業(yè)給告了

發(fā)布日期:2019-08-24 16:08:38

        一家是中山的制衣企業(yè),一家是美國著名汽車企業(yè)克萊斯勒,兩家看似是不搭噶的兩家完全不同的企業(yè),居然因為企業(yè)商標的問題,聚在了一起,并且是鬧上了法庭。

中山的制衣企業(yè)被外國企業(yè)給告了


       克萊斯勒美國有線公司認為,中山某制衣企業(yè)的“AFS-JEEP”商標,是模仿和抄襲了克萊斯勒公司的“JEEP”的馳名商標。根據資料的顯示,“AFS-JEEP”商標是在2008年的時候,中山某制衣廠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在2010年成功,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T恤衫、內衣等服飾用品。然而就是這個商標被注冊沒多久,原克萊斯勒集團有限公司就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并且聲稱,公司的“JEEP”商標不僅被用在汽車和零部件之外,還在1988年注冊核定使用商標也是第25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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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克萊斯勒公司認為在注冊第25類產品上是早于中山某制衣廠的注冊,所以制衣廠是違反了模仿和抄襲了該公司的馳名商標。在2012年,克萊斯勒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申請,對于“AFS-JEEP”商標應該不予以核準注冊。


        在法庭上,中山某制衣廠解釋,向法院提交了“AFS-JEEP”“戰(zhàn)地吉普”商標的檔案以及近幾年在各大電商平臺上銷售的數據和圖形來證明,經過大量的使用,已經具有相對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這都與制衣廠能夠相互對應的,不會和克萊斯勒的“JEEP”商標產生混淆或者是誤認。盡管是這樣,但北京知識產品還是認為這兩個商標是近似,駁回了制衣廠的訴求。制衣廠表示不服并上訴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是高級人民法院還是選擇駁回了制衣廠的上訴,維持了原判,認為兩個商標是近似商標。


        名品短評:按照這兩個商標的的指定使用商品都是第25類的,并且是在功能、銷售渠道、消費年齡等都是存在相同或者是相近的,因此是構成類似商標。建議在注冊的時候,一定要浙江名品商標代理公司進行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查詢,這樣才能避免構成近似商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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