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巨頭沃爾瑪,深陷糾紛

發(fā)布日期:2019-09-26 06:14:05

         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是在1996年的時候想中國工商總局注冊樂中文“沃爾瑪”商標,被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進出口業(yè)務、推銷等,有限期是到2006年。并且陸續(xù)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了注冊中文“沃爾瑪”商標,一共涉及到31個類別。

超市巨頭沃爾瑪,深陷糾紛  

        在2000年,廣東順德某電器廠在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沃爾瑪WOERMA及圖”商標,被核定商品項目為第11類商品燈、日光燈支架等,有限期到2011年。

超市巨頭沃爾瑪,深陷糾紛



         2003年,沃爾瑪超市是在被告童某是個體工商戶中山沃爾瑪燈飾廠的業(yè)主。燈具上的包裝標有“制造商:中山市沃爾瑪燈飾廠”字樣,中山沃爾瑪燈飾廠出具了收款收據(jù)。另外在深圳某燈飾公司購買了帶燈一盞,該帶燈燈頭有沖壓的“沃爾瑪”字樣,吸頂?shù)鬃弦操N有“中山沃爾瑪燈飾廠”的標貼。


         在2002年,中山沃爾瑪燈飾廠根據(jù)“沃爾瑪”的漢語拼音的“WOERMA”為主要部門,申請注冊了域名www.woerma.con.cc


        根據(jù)上面的事實,原告認為,自己注冊的“沃爾瑪”商標是為馳名商標,被告童某所經(jīng)營的中山沃爾瑪燈飾廠使用“沃爾瑪”的商標,還注冊了與馳名商標讀音相同的域名,并且在燈具類商品上使用“沃爾瑪”。這屬于嚴重侵犯了馳名商標的合法權益,要求童某停止使用“沃爾瑪”商標并注冊域名,停止生產(chǎn)和銷售有“沃爾瑪”商標的產(chǎn)品,并且賠償經(jīng)濟損失,被告深圳某燈飾公司賠償人民幣3萬元。


        經(jīng)過法院的審理認為,沃爾瑪應該在社會公眾形成了“沃爾瑪”商標為主的企業(yè)品牌和信譽,在社會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商標“沃爾瑪”,注銷域名,并且賠償。


        名品短評:上述侵權屬于利用沃爾瑪公司馳名商標的知名度,認為兩者之間存在關系,容易誤導公眾并且淡化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損害了沃爾瑪公司的企業(yè)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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