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業(yè)中我們經(jīng)常性會聽到或者看到‘商標性使用’,那么‘商標性使用’到底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被判定的,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無所知。下面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和大家分享‘商標性使用’的定義和判定。
‘商標性使用’的定義:
我們所說的商標其實是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的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性使用作為商標概念的理性延伸,應緊密圍繞商標的本質內涵展開。同時,商標法學者以及國外的立法、司法判例中關于商標性使用的研究或規(guī)定,可以對正確理解商標性使用起到幫助作用。商標是商品經(jīng)濟的產(chǎn)物,其基本的功能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正因為其具有區(qū)分識別功能,所以消費者才能根據(jù)商標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鑒于此,我國商標法學者多從商標的該功能之視角理解商標性使用的內涵。例如,有學者認為,‘商標之使用乃在于表彰商品之來源與出處,并向消費者保證商品品質具有滿意之水準,使其認明標志,即可安心采購其所趁心滿意之物品,誠為表征廠商信譽及消費者信賴關系之媒介’。
做個總結也是說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商業(yè)標識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對相關公眾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由此可見,商標性使用應滿足三個條件:1.必須將商業(yè)標識用于商業(yè)活動中;2.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3.通過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缺少上述三個要件,很難說行為人對商業(yè)標識之圖案的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令人欣喜的是,在借鑒國外立法和中外司法實踐經(jīng)驗,以及總結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我國第三次修改的《商標法》第48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從而對商標性使用的含義在法律中做出規(guī)定。
‘商標性使用’的判定:
‘商標性使用’與混淆可能性之間的關系之后判定商標侵權應以成立‘商標性使用’為前提。
有些商家混淆地將一些與知名商標類似的圖形、文字進行宣傳,以為這種行為沒有對與其圖形、文字等相似的知名商標構成侵權。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侵權那要看這些圖形、文字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那么‘商標性使用’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現(xiàn)行商標法對何為商標性使用沒有界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也僅以舉例子的方式指出,即該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該規(guī)定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體行為可認定為商標性使用的行為,并沒有對商標性使用進行概括性的定義。
如果一個標識的使用對另一個商標構成了侵權,二者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lián)系,會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兩者是同一商標,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從商標的功能上來看,商標的存在意義是將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區(qū)別于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的指向性。標識的使用構成了侵權,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和來源的指向將會受到影響。標識的使用若構成了這種情形,屬于‘商標性使用’,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從商標侵權的行為中可以總結出‘商標性使用’概括性的定義。即商標性使用應當是:行為人將特定文字或圖形作為標識使用,用以建立該標志與自己特定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客觀上,這種使用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是為了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主觀上,行為人具有將標識用作商標的愿望。
所以了解‘商標性使用’的定義和判定,在我們購買商標、注冊商標、
轉讓商標以及使用商標過程中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