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博爾特形象注冊商標存侵權風險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24:12

打擦邊球用名人形象做商標看似聰明,但除了侵犯自然人肖像權問題,還存在侵犯藝術作品版權問題,此類商標的前景并不美妙。

飛人博爾特在本屆奧運上獨得3枚,在獲獎的同時,牙買加閃電也沒忘記展示他彎弓射雕的標志性慶功動作。是這個代表勝利的動作,近卻被遼寧某公司(下稱‘遼寧公司’)申請作為‘真英雄’商標使用。

前幾年有一類似案例快餐巨頭‘真功夫’所使用的 ‘類似李小龍形象’圖形商標于2007年獲得注冊,遭到李小龍后人李香凝侵犯其父肖像權的指責,而真功夫方面卻稱,其所用商標是一種藝術形象,并非李小龍本人的肖像。

判斷‘真英雄’商標是否侵犯了博爾特的肖像權,前提是確定該商標所使用圖形是否是博爾特的肖像。此問題上,‘真功夫’案中商標權人關于所使用圖形系‘藝術形象’的說法,頗有啟示以真實人物為原型所設計的藝術形象,算不算創(chuàng)作原型的肖像?

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肖像進行明確的定義。但按照通常理解和學理解釋,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現,能夠使第三人將該圖像與某特定主體相聯系。

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權的保護有一種特殊情況,即肖像權與‘角色形象’的沖突和甄別。

所謂角色形象是指自然人在文藝表演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飾演的且為人知曉的形象。角色形象一般不能算作表演者本人的肖像。

這個理論從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為什么‘真功夫’商標糾紛,在喧囂了一段時間后便偃旗息鼓了。因為,該商標上的人物形象其實是李小龍在電影《死亡游戲》中的經典造型,即‘角色形象’,而非本人肖像。

回過頭來看‘真英雄’商標,筆者認為,其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較大,具體理由為:作為參賽選手的博爾特顯然不是在飾演任何‘角色形象’,因此該照片屬于博爾特肖像;雖然‘真英雄’商標在左臂姿勢上與原版肖像存在差異,但局部差異并不影響第三人將圖案與肖像等同或聯系起來;雖然商標圖案是藝術加工后的產品,但肖像的載體并不局限于攝影,任何還原任務神態(tài)、姿態(tài)的手段均能成為自然人肖像的載體。

目前‘真英雄’商標審理已經進入了異議答辯階段,申請人正在準備針對博爾特肖像權侵權指責的答辯。究竟勝負如何,相信商評委或法院會終給出一個明確的答復。在這里給出的友情提示是:雖然打擦邊球用名人形象做商標看似聰明,但除了侵犯自然人肖像權問題,還存在侵犯藝術作品版權問題,此類商標的前景并不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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