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近似商標應該如何轉讓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7:42:32

        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現在注冊商標轉讓構成近似的比較多,辦理商標轉讓過戶之前作為代理公司,我們都會嚴格審查。但是部分持有人因為不懂或者是固執(zhí),不同意近似商標一并轉讓。近似商標的出現形式很多,需要專業(yè)代理人才能檢索判斷正確。例如:一件三組合(圖形+英文+中文)商標,注冊人有單獨申請圖形或者單獨申請英文,那么幾件商標夠成近似,不能分開轉讓。欲辦理轉讓的商標,我們檢索出近似商標,會提供兩個方案給轉讓方、受讓方選擇:一、注銷不需要的近似商標,確保真正需要的那件商標轉讓成功;二、構成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給受讓方。如果轉讓方不同意注銷,也不同意近似標一并轉讓,我們建議受讓方不要購買,以免商標轉讓不成造成損失,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在此也提醒那些申請商標的企業(yè)或者個人,申請商標時多聽代理人的建議,避免同一名下申請多個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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