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權地域性原則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26:27

        商標權的地域性原則,是商標法上的重要原則。根據(jù)該原則,只有在一國范圍內的商標使用行為,才能產生商標權取得、維持和排除之效果,才能作為商標侵權判定的依據(jù)。但對該原則的適用,還應充分考量一國的知識產權公共政策,考察其與本國貿易及產業(yè)政策的影響等。否則,如果機械地執(zhí)行該原則,得到的將是南轅北轍的效果。具體說來,基于公共政策的價值衡量,在以下三方面,須對該原則的適用有所突破:

  其一,在商標注冊程序中對地域性的突破

  根據(jù)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商標在一國進行了使用,促進了本國產業(yè)經濟的發(fā)展時,才值得保護。這是商標權保護利益對價原則的體現(xiàn)。但在注冊程序中,為促進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xiàn),一些的商標法明顯超越了地域性原則的要求,對雖未在境內使用但為境內外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提供保護。比如說,日本商標法第4條規(guī)定:‘與標示他人業(yè)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在日本國內或外國消費者間已廣泛認知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以不正當目的使用商標的,禁止注冊?!撘?guī)定目的是對域外的知名品牌進行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雖然規(guī)定了‘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該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禁止‘在國外使用,但為國內消費者熟知’或者‘在國外使用,僅為國外消費者熟知’的商標注冊的情形。從解釋論的角度看,筆者認為應當包括這兩種情況。因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目的是向搶注宣戰(zhàn),而搶注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行為之禁止,不因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也不因在先商標是在國內使用還是國外使用而不同。更何況,在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踐中,搶注在國外使用并為國內外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也并非少見。

  因此,突破地域性原則,從解釋上將這兩種情形包括在內,有利于在商標注冊程序中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為遏制對外國品牌的搶注和為國內外企業(yè)營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環(huán)境提供條件。

  其二,在商標撤銷程序中對地域性的突破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商標3年不使用的撤銷制度,且第四十八條還進一步明確了商標使用的具體含義,但商標法并未明確何種地域范圍的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近,我國發(fā)生了多起出口型企業(yè)在國內注冊了商標、但產品未在國內銷售而是出口到國外銷售的案件。此時,能否以其商標3年未在國內使用而撤銷其注冊?筆者認為,對于這類案件不可機械地適用地域性原則。

  在鼓勵‘走出去’的戰(zhàn)略背景下,很多出口型企業(yè)的目標市場是國外。如果因其商標商品3年內未在國內銷售,將面臨商標權撤銷的命運,將使這類企業(yè)陷入被動。,當其商標撤銷后,若商標被國內其他企業(yè)注冊,其產品可能因商標侵權,在國內將被海關截留,更別談出口了。第二,它還將導致這類企業(yè)依據(jù)《商標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的國際注冊全面崩潰。因為該協(xié)定第6條規(guī)定:‘自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五年之內,注冊者在原所屬國原先注冊的商標不再受保護時,其國際注冊得到的保護也將不再產生權利。’也是說,企業(yè)依據(jù)馬德里協(xié)定在其他的注冊將因此而失效。這對企業(yè)的打擊將十分沉重。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為鼓勵企業(yè)出口占領國際市場,一些和地區(qū)的商標法明顯突破了地域性原理,將企業(yè)在國外的商標使用也包括在了有效的使用范圍內。如德國商標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在本國內將商標用于商品或其包裝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的,也應視為是商標在本國的使用?!覈_灣地區(qū)‘商標法’第6條亦有類似之規(guī)定。筆者認為,為保護出口型企業(yè),在我國商標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宜盡快通過司法解釋,將‘為出口目的,在本國將商標用于商品或其包裝上的行為’視為有效的使用行為,認定其具有維持商標專用權的效力。

  其三,在侵權判定中對地域性的突破

  這主要涉及定牌加工問題。目前,中國正處于世界加工廠的地位,定牌加工企業(yè)遍布全國。定牌加工的特點是,委托方在中國可能沒有商標權,而在國內的商標權人恰是另外的主體。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款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如此,許多國內企業(yè)通過OEM的方式定牌加工的產品,根本無法出口到國外銷售。

  如果機械地執(zhí)行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將使國內的OEM企業(yè)進退兩難。筆者認為,這時同樣需要突破地域性原則,重新認識第五十七條款的適用。該款規(guī)定目前被很多人解讀為,在假冒侵權的場合,不需要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為前提。這其實是一種誤解。任何商標侵權的認定,都須以消費者發(fā)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為前提。只是假冒侵權的場合,這種可能性發(fā)生的概率較高,法律直接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既然是推定,可以被反證。

  因定牌加工行為貼附的商標行為是在國內進行,但實際的混淆則在國外產生,對國內商標權人不會產生實質影響,因此不宜作為侵權來看待。所以,突破地域性的原理,將國外市場納入侵權判定的范圍,認定在國內使用商標、在國外發(fā)生混淆的行為,不視為是商標侵權,顯然有利于為定牌加工企業(yè)的出口行為提供依據(jù),使其免受不合理的羈絆。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 salesunderwea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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