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同日申請相同商標,商標局如何處理?

發(fā)布日期:2024-03-27 14:11:42

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提交申請的日期往往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決定了商標局審查的先后順序,還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引發(fā)商標權的爭奪戰(zhàn)。那么,當面臨“相同商標、相同類別在同一天申請”的情境時,商標局會如何公正地處理這類棘手的問題呢?


首先,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天針對同一商標或近似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時,商標局會要求每位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的30天內,提交他們在申請注冊前已經使用過該商標的證據。這些證據將作為判斷商標歸屬的重要依據。如果某一方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自己在先使用該商標,那么他就更有可能獲得該商標的注冊權。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均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使用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日期相同的情況。這時,商標局會給予雙方協(xié)商的空間,鼓勵他們通過私下溝通達成共識。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將協(xié)商協(xié)議提交給商標局,由商標局根據協(xié)議內容進行后續(xù)處理。


如果協(xié)商不成,或者雙方均不愿意進行協(xié)商,商標局將采取更為客觀公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抽簽。在這種方式下,商標局會組織雙方申請人進行抽簽,商標將歸屬于抽中的申請人,而另一方的商標注冊申請則會被駁回。如果抽簽過程中有一方未出席,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該商標的注冊權利,商標局會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那么,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證據呢?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yè)活動中,以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yè)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于車頭、企業(yè)在廣告宣傳中展示商標等行為,都可以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給商標局。


綜上所述,當多人同日申請相同商標時,商標局會根據雙方提交的使用證據來判斷商標的歸屬。如果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或證據相同,商標局將通過抽簽的方式來決定商標的注冊權。這種處理方式既體現了商標法的公正性,又確保了商標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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