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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6:05:10
一只是來自法國的‘鱷魚’,一只是來至廣東的‘名鱷’,兩條‘鱷魚’在服裝商品上的不期而遇,引發(fā)了一場長達十數年的商標行政訴訟案。
日前,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廣東名鱷服飾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名鱷公司)在服裝上注冊的‘名鱷’圖文商標,因與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國鱷魚公司)在先確權的‘鱷魚’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并且兩件商標同使用在服裝上,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據此,法院判決不予核準注冊。
據悉,名鱷公司是一家以生產銷售開發(fā)為一體的服裝企業(yè),該公司早在2003年通過受讓取得‘名鱷’圖文商標(‘名鱷’商標原注冊人為普寧市流沙花都制衣廠,此公司早在1997年9月在國際分類表25類服裝商品上提出此商標的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告期內遭法國鱷魚公司異議)。
法國鱷魚公司引證的‘鱷魚’商標早于1980年10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同為第25類服裝商品。歷經續(xù)展此商標有效期已延至2020年10月。
歷經商標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均審查認為,兩件涉案商標區(qū)別不大,在‘鱷魚’確權在先的情況下,其‘名鱷’圖文商標的若準予注冊,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據此,裁定‘名鱷’圖文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名鱷公司不服,隨即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一審、二審均認為,商評委裁定依法有據,遂均判決維持‘名鱷’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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