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質押期間能否進行商標轉讓?

發(fā)布日期:2020-09-27 16:05:00     標簽: 商標質押期   愛標網

商標轉讓是企業(yè)獲取商標的途徑之一,而商標質押通俗來講就是一家企業(yè)將已經注冊核準成功的商標因為某些原因抵押交換某件事物的交易,那么商標質押期間能否可以進行商標轉讓嗎?

 

商標權質押制度是以商標權的價值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為擔保質權得以順利實現,動產質押制度通過轉讓占有的方式來限制出質人對質物的處分。

 

與此類似,商標權質押制度也對商標權的處分作出了一定限制。原則上禁止商標權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便是其中一種限制。

 

商標質押期間能否進行商標轉讓?


這種限制反映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該款規(guī)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卑创藯l規(guī)定,在商標權質押期間,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除非出質人和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

 

有立法部門人士對此原則上禁止許可的規(guī)定作出了如下解釋:

 

“如果允許出質人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中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無論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無論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還是許可他人無償使用,都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

 

因為一方面轉讓的費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費用都要歸出質人所有,質權人難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質人有權無限制地轉讓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必然導致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價值的下降,最終的結果必然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span>

 

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本身性質相似,因此商標許可需要雙方協(xié)商,商標轉讓也需要經過雙方協(xié)商,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商標轉讓在商標質押期間是不被允許的,其他因時因地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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