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的其他因素有哪些?

發(fā)布日期:2020-05-10 11:41:15     標簽: 商標全類別


跨類保護是指國家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所實行的跨類別保護,那么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的其他因素有哪些?名品網小編為您整理如下:

(一)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

商標的顯著性不僅是決定商標能夠獲得保護的依據,也是確定商標保護范圍的基礎。“全友”商標異議再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范圍應與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其保護范圍也就越大。因此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是否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標準,合理確定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范圍。

法律對馳名商標進行特別保護主要因為馳名商標因其商品或者服務所特有的質量、品味等獲得了較高的商譽,且二者之間建立起了一一對應的聯(lián)系。如果商標的顯著性較弱,那么相關公眾很難將其與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建立起聯(lián)系,也就沒有必要對其進行特別的保護。如果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很強,其識別作用和區(qū)別作用越大,更容易建立一一對應的聯(lián)系,它所影響的范圍相對而言也會更大。如果要證明誤導的產生,則需要更大的相關公眾的范圍來進行判斷。因此,跨類保護的范圍也就越大。


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的其他因素有哪些?


在此,應該注意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之間的關系。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獨創(chuàng)性已經包含在顯著性中考慮,可以影響商標的顯著程度,但不能因為商標缺乏獨創(chuàng)性就認定其缺乏顯著性或者顯著性較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不僅來自于商標本身的設計,更多來自于在市場中的適用。在“杏花村”商標異議案中,“杏花村”一詞來自于杜牧的詩句,是以存在于公共領域的詞匯,但是經過商標權人的經營,以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當然具有較強的顯著性。此時,商標是否為商標權人所獨創(chuàng)并不會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范圍產生太大的影響。

(二) 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

在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界定中,不僅要考慮關聯(lián)性、顯著性、馳名程度等因素,還要確保社會公眾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在一般思維里,個人利益要服從于社會公眾利益。個人利益,主要是指商標權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消費者的利益和市場競爭者的利益兩部分。如果為了市場競爭,犧牲馳名商標的權利人的利益,會讓商標權人產生消極的態(tài)度,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如果過于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則很容易造成壟斷。因此馳名商標保護應該對商標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平衡。

因此,在馳名商標保護中,應當實施跨類保護以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以激勵其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優(yōu)質的產品,同時也防止他人借該馳名商標商譽的不正當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競爭秩序。但是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并不是全類保護,否則容易造成權利的濫用,馳名商標權人借此惡意打壓競爭對手以獲得壟斷地位,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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