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訴“歐普特” 一字之差,侵權如何認定?

發(fā)布日期:2020-04-24 13:53:04     標簽: 第11類商標   歐普商標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家居照明、電工電器、廚衛(wèi)吊頂和商業(yè)照明的研發(fā)、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綜合化、全球化照明企業(yè)。近日,廣州高院對“歐普”起訴“歐普特”商標侵權案在此審理并公開宣判,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事情的原委。

據了解,早在2016年8月,歐普公司發(fā)現,華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字樣標識的燈類產品,嚴重侵害了自己“歐普”燈類的商標權,遂將其訴至法庭,請求法官判令華升公司立即停止在燈類產品上使用“歐普特”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300萬元。


“歐普”訴“歐普特” 一字之差,侵權如何認定?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的“歐普特” 商標與歐普公司的商標并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也足以辨別兩者,駁回了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歐普公司因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再審查明,歐普公司生產的歐普牌燈飾燈具先后被省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其注冊商標先后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歐普注冊的商標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基此,法院認為,華升公司也在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與歐普在文字構成和呼叫方面近似的商標,且對應的英文“OUPUTE”與“OPPLE”在字母組成、呼叫也相近,使其與歐普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類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公司的商業(yè)利益。法院判定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專用權,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除此之外,調查還發(fā)現早在2011年10月,“歐普特” “OPTE 歐普特”商標申請使用在燈類商品上,就曾因與“歐普”商標近似而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華升公司作為同一行業(yè)的經營者,在明知“歐普特”商標不能用在燈類商品上,仍然將“歐普特”商標注冊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然后跨類別地使用在燈類商品,還在電商平臺上大量銷售,銷售的產品還因生產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過,給歐普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帶來負面的評價。

最終廣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華升公司因惡意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綜上新聞由名品網小編為您整理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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