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業(yè)在贛商標維權案塵埃落定

發(fā)布日期:2019-09-24 12:20:30     標簽: 商標維權

(9月3日),經江西省人民法院辦案法官核實,因侵害商標權,在江西境內的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共同賠償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1.2萬元已全部履行。

至此,一場歷時近四年的商標維權行動終于塵埃落定。

域外發(fā)現(xiàn)侵權線索

安特固公司住所地在新加坡,是一家專業(yè)生產氰基丙烯酸脂和環(huán)氧粘膠劑的生產廠家,其‘ALTECO’(安特固)商標已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

2010年6月,該公司獲悉一條侵權線索,在不同市場上竟出現(xiàn)了一種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其包裝細節(jié)和公司生產的‘ALTECO110’強力膠水幾乎一模一樣。

于是,安特固公司沿著商業(yè)鏈條倒查至中國浙江義烏,之后又從浙江義烏摸排到江西吉安和宜春,并向江西警方報案求助。

2010年9月29日,宜春市公安局在KX公司和JJS公司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成品1156944支以及‘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空)1064576支。

經鑒定,假冒‘ALTECO110’強力膠及鋁管(空),每支按同類被侵權產品的國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各為人民幣1.9元、0.15元。KX公司和JJS公司非法經營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成品和‘ALTECO 110’強力膠水軟管共計人民幣235.7877萬元。除上述假冒物品外,公安機關另扣押塑料外包裝、制卡、安特固商標印刷板。

公安機關奔赴贛、浙、閩、湘等地調查了曾在KX公司和JJS公司的管理、生產、銷售人員共十余人,掌握了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犯罪證據(jù)。2010年10月22日,宜春市公安局對屠某違法所得40萬元予以追繳。

造假者獲刑并處罰金

2012年4月23日,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袁檢刑訴(2012)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KX公司、JJS公司、被告人屠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袁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與以往商標維權案件有所不同,安特固公司委托中國律師,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參加了刑事訴訟。

2012年12月13日,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KX公司、JJS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安特固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235.7877萬元,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屠某身為KX公司法定代表人、JJS公司董事長,系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其明知‘ALTECO’(安特固)為他人注冊商標,仍組織、安排兩公司共同在其商品上使用‘ALTECO’商標,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屠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可從輕處罰;屠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被查獲的產品尚未銷售出去,未給安特固公司造成進一步損失,且屠某在偵查階段配合調查,悔罪表現(xiàn)尚可,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

法院遂依照刑法判決:一、JJS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KX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三、屠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商標注冊人索賠200萬元

2013年2月,安特固公司以JJS公司、KX公司和屠某共同侵害商標專用權向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00萬元。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安特固公司是一專業(yè)生產氰基丙烯酸酯和環(huán)氧粘膠劑的生產商,住所地為新加坡639084郵區(qū),大士第11道19號?!瓵LTECO’(安特固)商標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安特固公司為注冊人。經安特固公司授權,安特固科技(無錫)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享有上述商標專用權。

住所地在宜春的KX公司,主要經營軟管等商品的批發(fā)、銷售業(yè)務,其法定代表人為屠某。住所地在吉安的JJS公司,主要經營軟管、塑料制品等,屠某任該公司董事長。KX公司和JJS公司的生產經營工作主要由屠某負責。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期間,KX公司、JJS公司未經‘ALTECO’(安特固)商標權人授權許可,從浙江臺州等地購買普通散裝膠水,利用KX公司和JJS公司自身的膠水軟管生產線和印刷設備等條件,生產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并灌裝膠水。屠某負責兩公司的原料購買、生產經營等事宜。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屠某雖是KX公司及JJS公司負責人,兩公司已變賣資產用于支付罰金。在刑事案件中,屠某是作為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定罪量刑的,而民事糾紛中,單位侵權后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亦是單位,屠某作為侵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個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KX公司、JJS公司未經安特固公司許可,生產、銷售假冒‘ALTECO’110強力膠水、軟管(空)的行為,侵犯了安特固公司的注冊商標權。本案訴訟中,安特固公司要求KX公司、JJS公司、屠某賠償200萬元損失。由于安特固公司未能提供在侵權期間因KX公司、JJS公司侵權受到的直接損失,公安機關查扣侵權物品價值235.7877萬元且未進行銷售并對銷售獲利40萬元進行追繳,考慮KX公司、JJS公司、屠某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范圍及其侵權的主觀程度和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且KX公司、JJS公司和屠某經生效判決分別被判處罰金各40萬元、50萬元、40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判決: KX公司、JJS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安特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安特固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

二審調解獲賠21.2萬元

安特固公司不服,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只是上訴人安特固公司主張民事賠償?shù)囊粋€證據(jù)。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公安機關對屠某的訊問與對證人汪華揚、倪健康(均為化名)等人的調查可以互相印證KX公司、JJS公司的實際生產銷售情況。屠某在訊問筆錄中承認其非法獲利高達50萬元,公安機關也追繳了侵權獲利40萬元,商標法規(guī)定侵權人因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應當賠償給商標權人。一審判決認定屠某是履行職務行為,個人不承擔侵權民事責任錯誤,判賠數(shù)額嚴重偏低。

被上訴人屠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安特固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5月28日,案件在江西省人民法院如期開庭。當事人共同侵權主體的確定和賠償數(shù)額等重大爭議進行了激烈辯論,安特固公司甚至對屠某、KX公司、JJS公司所受的刑罰保留申訴的權利。雙方雖然存在重大分歧,但未關閉協(xié)商處理的大門。

在江西省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經三十多次電子郵件的往來。2014年8月底,安特固公司與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終達成了如下調解協(xié)議:

一、被控侵權人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承諾不生產、銷售假冒或仿冒‘ALTECO’和‘安特固’品牌的膠水等商品,不委托他人或私自印制‘ALTECO’和‘安特固’膠水包裝物,不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標權;如果再次被相關部門確認侵犯安特固公司的商標權,不論數(shù)量價值、不論假冒商標或者商標近似等仿冒的侵權行為,一經認定,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連帶賠償安特固公司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屠某與KX公司、JJS公司共同賠償安特固公司人民幣21.2萬元,安特固公司放棄對屠某刑事判決部分進行申訴。雙方關于本案的一切爭議此了結。

本案法官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這起糾紛的成功調解,大限度地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懲戒了侵權者,有效地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交易,請認準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免費找商標!

免費咨詢服務

18868306888

商標交易,
請認準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

免費
咨詢

服務熱線:

18868306888

服務
熱線
免費
咨詢
我的
收藏

免費獲取報價

找商標?不了解商標交易?免費咨詢品牌顧問